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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31 18:36:05 股吧网页版
福石控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1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福石控股 公告编号:2024-050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31日(星期三)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901。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永亮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9:15至2024年7月31日15:00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1,619,5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8050%。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45,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40,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993%。

9.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永亮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0,134,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46%;反对1,1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9%;弃权3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5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658%;反对1,1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55%;弃权3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8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 审议《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0,143,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02%;反对1,0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3%;弃权39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4,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083%;反对1,0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31%;弃权39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86%。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亚辉、朱丽雪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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