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霞律师、朱丽雪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2 座 901 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北京福石控
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本所律师经核查,《大会通知》已经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
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方式和操作流程、联系人和联系方
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2 座 901 召开。公司董
事长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王子豪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与《大会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6 人,代表股份数 99,254,6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973%。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数 88,088,8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38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474 人,代表股份数 11,165,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8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已经过本所见证律师现场核查验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上述股
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
根据《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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