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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8:35:09 股吧网页版
海新能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0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0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身信用或资产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50%以上但未达到 100%,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应提供至少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相符);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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