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
专项审核报告
亚会核字(2024)第 01220010 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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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核报告 1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报告 3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
的专项审核报告
亚会核字(2024)第 01220010 号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能”)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报告》(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的责任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监管规
则使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以及易成新能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以及易成新能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偿之补充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统称补偿协议)的约定,编制减值测试报告,并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是易成新能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减值测试报告发表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减值测试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结论
我们认为,易成新能管理层编制的减值测试报告已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补偿协议的约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应了易成新能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结论。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易成新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结果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松超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青青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 2019 年 10 月
10 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以及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偿之补充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统称补偿协议)的约定,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编制了本报告。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
案》,并经 2019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同意公司向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开封炭素 100%股权事项,开封炭素于 2019 年9 月 17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开封炭素营业执照,开封炭素的公司类型已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其 100%股权均已登记至本公司名下。
二、业绩承诺情况
(一)原盈利承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盈利承诺补偿义务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
绩承诺期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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