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煤神马”)出售所持有的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隆基”)80.20%股权并购买平煤隆基持有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支付,不涉及发行股份。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祁玉峰 李世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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