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4
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2024年1-4月、2023年度、2022年度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 企业历史沿革、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 成 立 , 取 得 河 南 省 平 顶 山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10400MA9F5D6Y6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00.00 万元。
公司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 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际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5,000.00 15,000.00 100.00
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止,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0.00 万元,实收资本 15,0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高志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400MA9F5D6Y61;公司经营地址为河南省平顶山市黄河路与神马路交叉口东南角。
注:2024 年 5 月 17 日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高志强变更为顾鹏。
(二) 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公司经营范围: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金属制品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模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 母公司以及最终控制人。
本公司的母公司为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最终控制方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1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4 年 1-4 月、2023 年度、2022 年
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 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二)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按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费用后的金额,以及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的原账面价值,取两者孰低计价。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四)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日为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各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确认。
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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