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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9 20:26:47 股吧网页版
海默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9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10 号中铁西安中心 32 层

电话:029-89840840 传真:029-89840848

邮编:710065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并对现场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的过程、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上传现场表决结果的过程以及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下载合并现场统计结果的过程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登记和联系地址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补充提案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 593 号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3)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29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9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截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2,617,75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979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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