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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8
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6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4年6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公告》”),于2024年6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4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6月28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三路6号会议室。公司董事长洪江游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6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6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共计 125,005,098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7.7789%。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310,375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90%,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 310,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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