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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9 16:18:05 股吧网页版
长信科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书

安 徽 承义律师 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 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00123-14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的委托,担任长信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2024 年 4 月 25 日,长信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决定终止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长信科技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书。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本所同意长信科技在本次交易的涉及的相关资料中自行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本专项核查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长信科技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长信科技首次披露《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之日起至本次交易终止之日止(即 2023 年 5
月 12 日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长信科技及其在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长信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4、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芜湖信臻执行事务合伙人黄红、新疆润丰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奇存在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表: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摘要 变更股数(股) 结余股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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