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3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4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
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
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
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
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
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
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6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7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
即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
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
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
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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