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1条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法人
治理结构,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
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3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4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
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的印章。
第5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
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6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7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
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8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9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10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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