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
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
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票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票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