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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06 20:04:05 股吧网页版
智云股份: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6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而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和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24年4月25日,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于2024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出的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
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和说明,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6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大洋路126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24年6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登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157,9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88,549,669股的10.10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31,2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35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的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726,6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5693%。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49,2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4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30,2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3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66%。

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为2024年5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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