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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9 17:00:00 股吧网页版
智云股份: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9


证券代码:300097 证券简称:智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申请已获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股权转让款 145,770,5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股权
转让款 145,770,500 元为基数,按日 0.1%的利率计算,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计
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申请仲裁之日为 32,069,510 元)、本公司损失2,616,703 元,合计 180,456,71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仲裁事项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仲裁结果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一、本次新增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智云股份”)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2024)成仲案字第 3232号),本公司就本公司与四川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天”)、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凯盛”)、安吉美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美谦”)、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中谦”)、周非、周凯涉及的合同
纠纷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获得受理。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四川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三被申请人:安吉美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四被申请人: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五被申请人:周非

第六被申请人:周凯

2、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 145,770,500 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股权转让款
145,770,500 元为基数,按日 0.1%的利率计算,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
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申请仲裁之日为 32,069,510 元)。

(3)裁决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就前述第 1 项、第 2 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裁决被申请人共同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2,616,703 元。

(5)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3、事实和理由:

2022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22)深国仲裁 4911 号《裁
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裁决:(1)第二被申请人安吉凯盛、第三被申请人安吉美谦、第四被申请人安吉中谦共同回购申请人智云股份持有的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75.7727%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 320,324,097.88 元;(2)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就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的前述回购义务和支付股权回购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1,924,160 元;(4)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 2,150,748 元。

2023 年 3 月 20 日,为履行上述裁决书,智云股份与第二被申请人安吉凯
盛、第三被申请人安吉美谦、第四被申请人安吉中谦、第五被申请人周非及第六被申请人周凯签署《协议书》,约定智云股份同意第二被申请人安吉凯盛、第三被申请人安吉美谦、第四被申请人安吉中谦、第五被申请人可以通过引进第三方投资人的方式对目标公司 75.7727%的股权进行回购。股权回购款的支付及股权的交割等具体交易事项,由各方及第三方投资人另行签署股权回购协议进行约定。

同日,申请人智云股份与六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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