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7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 2
第一节 应声明的事项...... 3
第二节 正文...... 4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4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8
三、 结论意见...... 9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龙源技术/公司 指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草案)》 指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考核办法》 指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计划管理办法》 指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本所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除相关条款另有约定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2BJ(法)字第【】号
致: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龙源技术的委托,担任龙源技术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龙源技术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下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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