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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得生物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99-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目 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8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9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10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10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10
七、结论意见......10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天得生物 指 新疆天得生物有限公司
石河子国资公司 指 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西部牧业、上市公司 指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石河子国
资公司持有西部牧业的 41.82%股份
本次申请 指 天得生物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无偿划转协议》 指 石河子国资公司与天得生物签署的《股份转让(无
偿划转)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编制的《新疆西部牧业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业规则》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八师国资委 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得生物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99-1号
致:新疆天得生物有限公司(收购人)
根据本所与收购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收购人的委托,就其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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