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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5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荐人”、“华源证券”)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保力新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3 号)同意注册,公司已向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在内的12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4,508,670股,发行价格为 1.73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249,999,999.10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以及各项其他发行费用 17,400,951.57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232,599,047.53 元,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扣除相关保荐承销
费用以后将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划付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22]第 B2004 号)验证。
公司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1 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 15,019.00 13,259.90
专项升级改造项目
2 保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000.00 3,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7,500.00 7,000.00
合计 25,519.00 23,259.90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保力新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上述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分别在富邦华一银行西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高新区支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浙商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全部募集资金。
公司与华源证券(原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华一银行西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高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子公司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华源证券(原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浙商银行西安分行、浙商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节余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目前,公司“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专项升级改造项目”已基本完成,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前述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 累计已投 扣除手续 节余募集
号 募投项目名称 承诺投资总额 入金额 待支付款项 费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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