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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8 18:46:08 股吧网页版
*ST嘉寓: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8


证券代码:300117 证券简称:*ST 嘉寓 公告编号:2024-059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的资本公积不足以涵盖用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所需要的转增注册资本金额,需要在后续的重组方案中以合法方式增加资本公积或采用其他合法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该等方案是否可以最后实施并获得重整管理人、重整投资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获得股东大会的通过,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一、重整及预重整事件概述

2024 年 6 月 3 日,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北京一中院”)送达的《通知书》以及申请人钱程(以下简称“申请人”)关于对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书》,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京
01 破申 676 号],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钱程向本院申请嘉寓控股股份公司重整。在申请审查程序中钱程向本院申请对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启动预重整,嘉寓控股股份公司无异议,并自愿承担预重整的相关义务。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有效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本院决定对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嘉寓控股股份公司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本院依照相关规定采取
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勤勉经营管理,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并提交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对财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依法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五)停止对外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或者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清偿除外;

(六)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情况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京 01 破申 676 号之一]、《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4)京 01 破申 676 号],2024 年 7 月 17 日,法
院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基本情况如下:

1.临时管理人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张坚键

3.成员:张坚键、张宇识、由文强、张鸣鑫、张晴岚;

4.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路 1 号嘉寓股份公司;

5.联系电话:010-89411936,13511094043,13810283753;

6.电子邮箱:jygfglr@163.com。

为便于临时管理人全面调查债务人资产负债等情况、高效拟定预重整方案,公司的债权人可于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前向公司临时管理人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上述债权可以不必另行申报。未按上述要求说明债权情况的,预重整期间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加本院就重整申请组织的听证程序,以及临时管理人组织的对预重整方案的磋商,但并不影响相应债权人在正式重整程序中行使法定权利。
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也可按照上述联系方式向公司临时管理人说明债务或持有财产情况。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京 01 破申 676 号之一],预
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三)监督债务人履行《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义务,并及时向本院报告;

(四)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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