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pdf.png)
公告日期:2024-06-14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就公司拟实施的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持有人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证明;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四、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日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的披露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东方日升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日升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
2、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3)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4)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