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06F20220729-2 号
致: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汇川技术”)的委托,担任汇川技术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动力”)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以下简称 “本次分拆”或“本次分拆上市”)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23 年 10 月修正)《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分拆上市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上市公司做出
本次分拆上市首次董事会决议前 6 个月起(即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关于分拆
所属子公司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披露的前一交易日(即 2024 年 4 月 22 日)
的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其中,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本核查意见已得到并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的如下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及相关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核查意见仅就本次分拆上市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分拆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主管机关审核,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和核查范围
汇川技术于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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