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02 18:57:05 股吧网页版
ST聆达: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2


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ST 聆达 公告编号:2024-084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4年7月31日,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六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安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4)皖15破
申127号),六安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
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暨法院启动公司预重整
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2、根据六安中院《决定书》((2024)皖 15 破申 127 号之一),六安中

院指定由金寨县人民政府组建成立的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

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组长为朱成亮。2024 年 8 月 1 日,临时管

理人就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发出债权申报事项说明。

3、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
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
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受
理重整申请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
理工作。后续若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
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
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现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说
明,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及内容

公司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9 月 1 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
金额、债权性质、是否有担保或连带债务人等事项,并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形成等相关证据材料(详见《债权申报事项说明》),债权人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还需提交书面委托手续。若债权人选择不在公司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公司预重整并行使相关权利。

二、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采用邮寄申报或现场申报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邮寄申报的,请在邮寄单上备注“聆达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字样,若债权人赴现场申报债权的,请提前电话联系临时管理人就申报事宜进行沟通,临时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具体如下: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笔架山路 1 号嘉悦新能源办公楼聆达公司临时管理人办公室

邮编:237322

联系人:张之超、王好云

联系电话:13061660376、18001961119

债权人可以通过查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的《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网址: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yczgg/ggxqyczgg=2B48806F862B3E510AEE42BFBDAADED9)了解债权申报材料要求。
三、特别说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六安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正式启动重整,即使启动预重整,后续进入重整程序前需要法院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如后续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为便于预重整工作与后续重整程序中债权申报工作的衔接、减少重复申报债权的流程,各债权人在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期间内已经申报债权的,相关债权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可以不必另行申报。对于申报利息的债权,临时管理人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
二款的规定暂计至法院受理公司预重整前一日即 2024 年 7 月 29 日。若债权人选
择不在公司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债权申
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公司预重整并行使相关权利。公司预重整期间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视本案实际情况另行决定和通知。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