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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6 19:46:07 股吧网页版
新国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条款修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条款修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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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条款修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国都”)的委托,就公司修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条款(以下简称“本次修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修改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修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修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修改的批准与授权

1. 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3. 2022 年 4 月 2 日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期间,公司监事会在公司内部公
示栏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9 月
29 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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