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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6 19:46:07 股吧网页版
新国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7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红机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议决定;

(五)依法提取企业需承担的各种职工福利基金;

(六)支付股东红利。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该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可以每年度分红一次,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1.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3.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六)利润分配的条件

1.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每股收益不低
于0.1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者购
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达到
或者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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