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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4 18:06:58 股吧网页版
英唐智控: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4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五路 18 号星河中心大厦 19 层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4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C0131 号

致: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及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4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
6 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B 座 7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胡庆周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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