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的管
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决策程
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审批。投资理财产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在 5,000 万元以内的,公司总裁可授权资金计划管理部分管副总裁审批。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授权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资金计划管理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资金计划管理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相关职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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