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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6 19:57:22 股吧网页版
大富科技:关于蚌埠市远大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34 证券简称:大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5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蚌埠市远大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控股股东

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因控股股东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天集团”)被申请预重整及重整,披露了《关于蚌埠市远大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控股股东预重整及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该事项进展如下:

如无特殊说明,本公告所述词语或简称与公司《关于蚌埠市远大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控股股东预重整及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 007)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配天集团异议申请

配天集团于2024年4月19日向禹会区法院提交《破产重整及预重整申请异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 2019年,为了配合蚌埠市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配天集团将注册地址迁至蚌
埠,并施行“双总部”管理。配天集团注册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燕南路17号
(蚌埠国家金融孵化产业园4号楼1层)”为政府提供的挂靠地址,该地址为
毛坯房,并无办公条件。配天集团的实际经营地址在深圳市宝安区,办公场
所及人员均在深圳。因此,配天集团的破产受理案件应由深圳市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 远大公司不享有对配天集团的合法到期债权,且配天集团具备债务清偿能力,
故远大公司不具备对配天集团提起破产重整和预重整申请的主体资格,配天
集团也根本不符合法定的破产重整条件,远大公司申请配天集团破产重整及
预重整不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具体说明如下:①根据蚌埠市政府在多
次会谈中的自认,远大公司受让信达深圳对配天集团享有的6亿元重组债权,
是接受蚌埠市政府的指派。而蚌埠市政府指派的蚌埠方是此前重组债务的参
与方及交易文件的签署方,由此可见,远大公司是在明确知悉交易文件约定
重组债权转让需经配天集团同意的情况下,未征得配天集团同意即受让6亿元
重组债权,具有明显的恶意,依法应属无效;②因远大公司受让对配天集团
享有的6亿元重组债权存在多个约定无效及法定无效的事由,配天集团已向深
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远大公司与信达深圳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进
而,远大公司并未取得对配天集团的合法有效债权,其债权合法性尚待深圳
中院审理认定,远大公司根本不具备对配天集团提起破产重整和预重整申请
的主体资格;③根据各方在《合作框架协议》中的约定“蚌埠方共同承诺:
蚌埠投资、蚌埠高新、蚌埠城投及各自的关联方对配天投资及其关联方享有
的全部债权,其清偿顺序应当劣后于信达深圳对配天投资的重组债权……”,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也即,蚌埠方及其关联方对配天集团的债权清偿顺序劣后于信达深圳对配天
集团的重组债权。远大公司是蚌埠市政府的下属企业、受蚌埠市政府指示代
为受让债权,因此,其债权同样应劣后于信达深圳的重组债权。现信达深圳
对配天集团的重组债权尚未全部到期,故远大公司债权的清偿条件自然更未
成就;④远大公司受让债权的行为实际应当被认定为蚌埠方承担《合作框架
协议》约定的担保责任,其所取得的债权实际是承担担保责任之后的追偿权,
不论是按照约定的清偿顺序、还是法律规定的追偿权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信达深圳重组债权尚未到期届满、获得清偿的情况下,远大公司的追偿权
显然尚未达到清偿条件,配天集团无需进行清偿,何谈“未能清偿”。进而,
远大公司并未取得对配天集团的到期债权,根本不具备对配天集团提起破产
重整和预重整申请的主体资格。
3. 远大公司虽然提出了对配天集团破产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但未提出任何可行
的重整计划或方案,即便提出,在配天集团可以清偿到期债务且经营状况良
好的情况下,也不具有落地执行任何重整计划或方案的客观基础,故对配天
集团进行破产重整及预重整也不具备可行性。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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