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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5 18:35:06 股吧网页版
宝利国际: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 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34 1670

电子信箱:grandalls 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七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鹏律师、王伟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见证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
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申
长路988 弄虹桥万科中心2 号楼 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文彬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3,56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3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于 2024 年 7 月 9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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