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环境”“上市公司”或“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环保”)购买其持有的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科技”)100%股权、以发行股份方式向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19%股权、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19%股权、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19%股权、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19%股权、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4%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做出的业绩承诺资产于 2023 年度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中国环保签署的《关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关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情况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绩承诺的整体安排
中国环保就业绩承诺期内环境科技的经营情况向节能环境作出相应业绩承诺,且相关业绩承诺预测数参照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的结果并经双方协商确认,亦即:业绩承诺资产在2023年、2024年、2025年业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息前税后利润分别不低于141,637.16万元、137,557.94万 元 和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业绩承诺方需要对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拟购买资产进行业绩承诺。本次交易中,环境科技(母公司)、中节能(鹤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鹤岗”)、中节能(平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平山”)、中节能(怀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怀来”)均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因此,双方确认在确定上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范围时,不包括环境科技(母公司)、中节能鹤岗、中节能平山、中节能怀来;业绩承诺资产本次交易中的总作价为1,052,425.98万元;在业绩承诺期,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协议对环境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息前税后利润与承诺息前税后利润数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时,也应不包括上述主体。
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任一年度经审计的实际息前税后利润数低于当年承诺息前税后利润数时,则需参照补偿计算公式计算应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如计算结果大于0,则中国环保须对节能环境进行补偿;如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经审计的实际息前税后利润数达到当年承诺息前税后利润数的,则实际息前税后利润数可累计至下一年度合计计算,但三年累计承诺息前税后利润合计不低于421,338.80万元。
(二)业绩承诺的具体补偿方式
若业绩承诺资产在承诺年度实际息前税后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息前税后利润的,则需参照补偿计算公式计算应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如计算结果大于0,中国环保须对节能环境进行补偿。中国环保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息前税后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息前税后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承诺息前税后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对价]-以前年度已补偿金额(如有)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补偿金额÷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上述公式运用中,应遵循:
(1)按照前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处理。
(2)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若任一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则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3)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节能环境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若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额大于中国环保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不足部分由中国环保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中国环保当年应补偿现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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