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6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凯意字【2025】第 1001 号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2025 年 1 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奥南五号大厦三层(100029)
电话:010-64522112、13、14……20 传真:010-64522107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凯意字【2025】第 1001 号
致: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燕焱律师、孙洁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下午 15:3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2 号节能大厦会议室召开
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4、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载《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70)。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方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现行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视频方式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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