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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20:19:11 股吧网页版
盈康生命: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盈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青岛盈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康医投或增持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法律法规),就其自 2024 年 2月 8 日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期间增持盈康生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康生命或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上述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盈康医投提供的增持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青岛盈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4MA3NW51D4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正阳东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龚雯雯

注册资本 14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12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以自有资金进行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

资、创业投资管理;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

经营范围 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医疗信息咨询(不

含诊疗服务),健康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医疗器械

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根据增持人的说明、企业征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信息公开网站(https://www.szse.cn/disclosure/index.html)、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盈康医投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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