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或“本所”)接受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舟文化”、“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天舟文化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
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 年 8 月 24 日至 9 月 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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