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8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和准则,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应遵照执行。本制度未具体规定的会计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和原则办理。
第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四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编号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一级科目名称和编号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增设一级核算科目,也可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级科目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增设下级明细科目。
第五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按当月 1 日汇率折合
人民币记账。月末对有关账户的余额按照当月最后一日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作为折合汇率调整账面人民币余额。所产生的汇兑损益,属于在建工程项目的借记项目成本,属于经营支出的借记财务费用。
第六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四、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五、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六、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企及期间内确认。
七、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八、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九、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章 资产的核算
第八条 现金
一、本科目可以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直接登记。
二、有外币现金的,应按照不同的币种设置二级科目,分别在“库存现金日记账”中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库存现金余额。
第九条 银行存款
一、“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设置,应根据币种设置二级科目,按开户银行设置三级科目,由总账会计根据审核后的收、付原始凭证编制收、付记账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编制,每笔收、付款业务由出纳人员签核确认。
二、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的余额。
第十条 其他货币资金
本科目核算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并以此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
一、外埠存款,是指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二、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三、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四、信用卡存款,是指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五、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七、银行履约保函保证金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履约保函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八、存出投资款,是指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