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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4 19:03:09 股吧网页版
瑞凌股份: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3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及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10421-【】号
致: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瑞凌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现就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1.2021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邱光先生配偶的近亲属齐雪芳女士、齐峰先生、王辉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邱光先生
配偶的近亲属齐雪芳女士、齐峰先生、王辉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3.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董秀琴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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