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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7 20:27:08 股吧网页版
振东制药: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8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云 嘉 律 师 事 务 所

Tel: 010-65501101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乙10号院1号楼众秀大厦17层1701

1701-17F, Zhongxiu Building,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振东制药、公司、上市公司 指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振东集团 指 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振东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指 李安平

收购人 指 振东集团、李安平

因振东制药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振
本次收购 指 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振东制药表决权占上市公司全部
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被动增至30%以上,其持股数量并未发生
变化

《收购报告书》 指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回购规则》 指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9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
号》 份》

本所 指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曾玉玲、薛明远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安平先生

本所接受振东集团、李安平先生的委托,就振东制药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振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安平先生合计拥有振东制药有表决权的股份占振东制药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被动增加至30%以上免于发出要约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回购规则》《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收购人的委托,对收购人涉及本次收购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方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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