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2
关于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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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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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4年8月12日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万达信息”、“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
万达信息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下称“《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下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和所作的说明(无论书面或口头)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
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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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并
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上发布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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