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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30 17:54:48 股吧网页版
汉得信息: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30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

电话:(8621) 63872000 传真:(8621) 63353272

Jin Mao Partn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 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得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欧龙律师、张博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开展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4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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