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保证
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
收益,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托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
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授权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相关职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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