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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9
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本办法所称子公司,
是指公司持股的全资和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名词的定义:
(一)应披露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重大事件:是指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对重大信息事项规定的情形。
(三)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如下机构和人员:
1.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5. 公司及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部门和人员;
6. 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8.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五)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中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
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
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相
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
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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