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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8 16:18:58 股吧网页版
国投智能:《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9

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投智能(厦门)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投智能(厦门)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本规定所称子公司,
是指公司持股的全资和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名词的定义: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信披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定
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
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组织建立、修订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度,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前,从信息披露合规角度发表专业意见,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事务,负责相关信 息的收集,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的保管。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各单位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应指派专人负责整理本单位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应认真传递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 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应
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信息收集工作,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第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性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所称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下列类型
的事件:

(一)签订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技术类奖项;

(三)主导或者参与行业重要标准编制等信息;

(四)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

(五)不属于《证券法》《信披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公司应当
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其他事件。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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