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8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2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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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士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为 300193)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于 2022 年 08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 年 07 月 27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
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与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佳士科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佳士科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佳士科技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佳士科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佳士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调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0年07月10日,佳士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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