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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2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证券投资
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证券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下属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上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
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决策审批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
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业务,还应当适用关联交易相关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作为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
理机构,由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在分析和论证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二)制定证券投资计划、方案和策略。
(三)持续跟踪证券投资项目实施进展。证券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应持续跟踪和分析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安全状况等,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如发现或判断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组织评估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四)根据证券投资风险监控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相应改正、风险控制措施。
(五)授权财务部、证券部、法务组办理具体证券投资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资金和账户管理,包括资金的筹
集、调拨使用和日常管理、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的收回,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年审、注销等。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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