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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8 20:19:06 股吧网页版
纳川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9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 年 7 月)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8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内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为他人取得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
助。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计报告; 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收购其股份; 其股份;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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