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4-114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泰县纳川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纳川”)于近日收到漳州市长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漳泰建工罚(202400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被处罚单位:长泰县纳川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2YMR2N6B 法定代表人:林惠霞
被处罚人:王维身份证号:14010519840825****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长泰县主要乡镇场区污水管网等设施建设工程(三期)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土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产值确认审批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执法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证明。
2024 年 10 月 30 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漳泰建
工告﹝2024﹞001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单位)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G301.57 之规定,该工程已处于施工后期且属于大型工程,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 2%,即人民币 197 万元的罚款;给予直接责任人王维如下处罚:处单位罚款数额 10%,即人民币 19.7 万元的罚款。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泰纳川仍保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公司将引以为戒,持续督导子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0.5.1 条、10.5.2 条、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处罚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公司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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