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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7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 228 号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 2023 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
情况:
1.年报显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所”)对你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涉及内容为:公司菲律宾光伏项目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11.76 亿元,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 6.54亿元,账面价值 5.22 亿元。和信所未能就公司未来能够收取光伏项目合同对价 5.22 亿元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及披露作出调整。公司董事崔明寿、司伟认为保留意见所涉事项中,和信所应就菲律宾光伏项目应计提减值的具体金额给予明确意见,因此不予认可该保留意见,但崔明寿、司伟在董事会决
议中对《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议案》投赞同票。年报显示,“基于公司提供的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和专项意见、备忘录等的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23 年的资产减值处理。”公司菲律宾光伏项目已执行近 7 年有余,截至报告期末,菲律宾光伏项目共
确认收入 11.84 亿元,自 2020 年底完工进度达 96%后,再
未有进展,也迟迟未能交付并网,未达到结算条件。请你公司:
(1)说明计提光伏项目相关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测算过程、计提依据及其合理性,计提减值准备金额较上年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业主方近年的经营情况、资金状况,说明其是否具备偿债能力,本年及以前年度相关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及时、充分。
(2)说明你公司前期将光伏项目结算条件调整为并网发电的原因及合理性,光伏项目自 2020 年之后迟迟无法完成剩余 4%、难以达到收款条件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3)请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详细说明,基于“公司提供的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和专项意见、备忘录等的专业意见”中而同意公司的上述资产减值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年审会计师的判断存在重大分歧,如是,请披露具体内容及原因。
(4)请你公司各位董事结合具体履职情况,分别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请年审会计师结合对光伏项目所做的审计程序、获取的
审计证据及其充分性、适当性,对上述问题(1)(2)(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年报显示,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 2 项重大缺陷,
涉及因采矿权撤销事项及该事项引发的会计差错追溯调整;你公司按照“会计差错”对 CIS 煤矿无形资产追溯调整到
2017 年度转销,对 Jaya 锰矿无形资产追溯调整到 2021 年度
转销。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在年报重要提示中特别指出,“基于公司提供的矿权相关决定书、法律意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而同意上述会计调整。此外,董事贾晓钰、独立董事贾彦龙在董事会决议中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资产转销的议案》投弃权票,在弃权理由中,贾彦龙提及你公司专门出资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作为公司和审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依据,但该第三方审计机构截至年报披露时未按约定时间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前期,你公
司印尼子公司 CIS 公司所拥有的煤矿采矿权证于 2017 年 12
月被印尼当地政府撤销,但该事项直至 2024 年年初方被披露,且 CIS 煤矿截至 2023 年末仍未开采、也未形成任何收入。请你公司:
(1)核实并说明公司年报披露是否存在不准确的情形,并请各位董事结合具体履职情况、自身专业情况,分别对公司上述矿权会计调整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披露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具体情况,包括审计机构名称、聘请时间、聘请原因、第三方审计机构所核查的具体事项及核查情况。
(3)第三方审计机构结合上述回复,说明截至年报披露日未按约定时间提交正式审计报告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管理层,审计范围是否受限,相关事项是否对公司 2023 年年报审计工作及审计意见产生重大影响,并说明相关报告截至回函日的进展。
(4)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同意上述会计调整的依据之一为“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而贾彦龙提及“该第三方审计机构截至年报披露时未按约定时间提交正式审计报告”。请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贾彦龙说明关于前述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的表述存在矛盾,相关判断的依据是否充分。
(5)结合前期对我部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13 号)回复内容,进一步说明,你公司迟迟未发现 2017年矿权被撤销事项、CIS 煤矿迟迟未开采并形成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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