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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6 18:13:06 股吧网页版
日科化学: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6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八月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律意见(2024)第00094号
致: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日科化学”)的委托,作为其 2022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及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日科化学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日科化学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日科化学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地址:中国·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102 号香格里拉写字楼 5 层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4 月 30 日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发布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 5 名
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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