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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12-3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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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12-3号
致: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银禧科技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银禧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原法律意见书”),现针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银禧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具体安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银禧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经查验银禧科技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银禧科技就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公告,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2024年6月24日,银禧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向董事长谭文钊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年6月24日,银禧科技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5日,银禧科技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拟激励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4年7月8日出具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7月15日,银禧科技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向董事长谭文钊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7月17日,银禧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
6.2024年7月17日,银禧科技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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