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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3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各项股东权利。
第四条 股东(包括其委托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及授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或罢免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或处置、重大资产抵押等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由股东大会逐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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