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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3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
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使董事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
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
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规则及其他有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1/2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
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
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
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
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本工作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会会
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工作规
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
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
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
置。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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