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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5 19:31:46 股吧网页版
方直科技: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直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方直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方直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方直科技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01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20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1,100 万股,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方直科技”,证券代码“300235”。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6467B),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方直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5174.6635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黄元忠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大新路 198 号创新大厦 B 栋
901

成立日期 1993-02-19

营业期限 1993-02-19 至 5000-01-01

统一社会信 91440300279416467B
用代码

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及教育软件和教学资源的开发、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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