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685,051,103 元 686,211,103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5,051,103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6,211,103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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